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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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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10-14 字体: 大 中 小
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机编〔201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编委,各县(市、区)编委,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效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省编委制定了《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信息需要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机构编制管理过程的参与和需求,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互信互动,是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可以有效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保障,深入学习,强化责任,提高水平,确保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有力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各地、各单位正在开展机构编制核查。时间上,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核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向社会公开。内容上,要准确把握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的范围,因为机构编制管理实际难以一步公开到位的,可以逐步进行,确保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
三、切实提高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服务水平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便民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的方式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优化受理、审查、征询、答复或者延期答复等环节,提高申请的办理效率。不断提高办理公开的服务质量,按照规定能公开的必须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做到“话有礼、行有节、事有据”,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
二○
广东省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
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事宜。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本级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三)受理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指导、协调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
(五)承担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澄清和处理;
(六)承办其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承担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三)受理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申请;
(四)承办本单位其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事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主要职责(任务)情况;
(二)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规格、性质、经费形式、内设(下设)机构等基本情况;
(三)编制基本情况,包括编制类别、编制数、领导职数等;
(四)实有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所占编制类别、职务、在编状态等;
(五)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主动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单位依法申请获取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第九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在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报。
经审查同意公开的同类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不再重复审查,依法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应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为基础,由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利用网站、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予以更新。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公布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申请获取有关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申请公开的事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申请。对无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的申请事项,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有权不予公开,但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与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发布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前,应当及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职责,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并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人员承担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将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可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收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内容、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