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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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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10-16 字体: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2〕35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编办: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根据《意见》梳理的业务流程及表格,已融入“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http://www.gdsy.gov.cn)。该系统将于2013年1月1日起上线运行,届时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均通过该系统实现网上办结,不再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在线”系统(http://sy.china.cn/)。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反映。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若干意见

 

    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省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和我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分类登记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其法人设立按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登记,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仍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申请法人设立登记,申请时免于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公益三类事业单位无需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直接由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依《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

 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变更的事业单位,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举办单位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办理变更,无需事业单位申请。

 三、简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因合并而解散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注销登记;鉴于合并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事业单位承接,由存续或新设的事业单位出具并经其举办单位确认的承接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关系的证明可视为清算报告。

(二)因改革转为行政机关或并入行政机关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行政机关出具的承接该事业单位资产、债权债务等关系的证明可视为清算报告。

四、推行事业单位登记网上服务

(一)我省自行研发“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开展网上登记、网上监管、网上查询,以及发布公告、公开信息和受理投诉举报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的登记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快递寄送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和法人证书,实现足不出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以及拟申请注销登记、遗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补领等公告均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发布。

 五、下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权限

(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所属事业单位,授权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理。

(二)省航道局所属水系(区域)航道局、航标与测绘所,省水文局直属水文分局,省地质局(含有色金属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授权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理。

(三)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授权,国家统计局直属市、县调查队,授权市、县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实施登记管理。

 六、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一)事业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在举办单位的指导下,2个月内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并启动清算程序。事业单位未依时组织清算或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则上暂停其举办单位的机构编制业务审批。

(二)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或注销的,其旧印章应及时交由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登记管理机关收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决定,无法收回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四)减少内部审批环节,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注销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登记管理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审查员)对登记申请受理审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核准员)核准,并签发法人证书的制度。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实行“审核合一”制,即由一般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后,直接核准,并签发法人证书的制度。

  审查员、核准员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五)简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材料,住所证明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的,由其举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代替;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可由其举办单位或财政部门出具。

(六)进一步缩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期限,设立、注销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核查等需延长期限的,经本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