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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1年02月17日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文号: 粤机编办〔2011〕37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2014-10-16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粤机编办〔201137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多元化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总体规划、方便就医的原则,立足于调整和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基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广大群众享受到基本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二、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以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街道政府给予支持。原则上按照每3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进一步加大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力度,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多元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以现有卫生资源为基础,可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再加挂其他医疗机构牌子。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管理,门诊设置以全科门诊为主,一般不设住院病床,确实需要设置康复护理为主病床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卫生资源、交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0.3-0.6张/千户籍人口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0张。 

 三、工作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协助政府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等。 

 (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服务,转诊服务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五)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服务,重点人员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六)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七)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和批准的其他社区卫生服务。 

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任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将适宜社区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交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承担职能的情况,对其编制进行统筹考虑。 

 四、人员编制 

 政府举办(含公立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人员编制,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备8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编标准可适当降低。其中每万服务人口配备全科医师2-3人,公共卫生医师1-2人,护士与全科医师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但增加编制不得超过35名。设家庭病床的机构可适当增加编制。 

 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根据当地流动人口、地方财力等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编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人员编制优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30名以内的,配11副;人员编制3160名的,配12副;人员编制61名以上的,配13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5%,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省、市两级财政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补助。条件成熟的地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收费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机构编制管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和编制核定。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划要求,制订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规定合理配备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或国家规定的技术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编进人。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可参照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核定编制。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