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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近日实施 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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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近日实施 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

2016-06-20 字体:

    商事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广东省商事登记工作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商事主体数量高居全国首位。2012年以来,广东省在全国率先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试点,成效显著,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全国推开商事制度改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013年以来,在总结商事登记实践和商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将对优化广东省营商环境、激发广东省经济发展动力、推动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重大作用,也将为全国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提供丰富的经验。

  《条例》共六十六条,由总则、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登记程序、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七个部分组成。《条例》大力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着眼于统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能,着眼于放宽政府管制、优化营商环境,着眼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条例》既固化了广东省前期的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更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相比现行商事登记法律规范,《条例》有十大创新内容:

  一、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这有利于尊重商事主体民事权利,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提高登记效能。

  二、在法规层面首次调整商事主体部分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情况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统一企业法人以外的商事主体的场所为“经营场所”,统一各类商事主体的分支机构登记事项。

  三、深化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改革。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登记条件,以最大限度释放场所资源,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授权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政府可以规定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住改商的条,推定实行住所申报制。

  四、在法规层面首次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

  放松名称限制,释放名称资源;简化名称登记环节,逐步推行名称自主申报,实行商事登记除名制度。

  五、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公司股权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民事优先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尽量在源头上防止股权纠纷的发生。民事优先原则指,“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效率优先原则指,“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六、在法规层面首次确定了备案的定义、性质和救济途径,避免将备案演变为变相许可;调整备案事项,实行企业秘书制度;明确备案错误先经行政程序予以更正,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与备案申报人就备案事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寻民事途径解决。

  七、在法规层面首次优化商事登记程序。

  根据便利原则和效率优先原则,优化登记程序。《条例》将受理条件改为材料齐全,将符合法定形式作为准予登记的条件,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更为方便申请人;规定登记期限为7个工作内,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相较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商事登记一般期限缩短了13个工作日,最长期限缩短了16个工作日;在全省推行证照合一登记制度。

  八、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电子化商事登记改革。

  确定了“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在法规层面首次规定实行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后置许可事项目录化管理制度、“双告知”制度。

  双告知指“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通过将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许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十、强化信用监管。

  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要求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被列为经营异常状态等商事主体实行登记限制;强化商事主体不依法报送并公示年报及公示其他信息、公示信息虚假的法律责任;强化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