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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4年09月25日
名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粤机编办[2006] 282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4-12-16 字体:

 

 

关于印发《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

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6] 2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 编办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粤府[2003]85号)精神,结合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要求,现就我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能

  按照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分离、整合现有机电排灌管理机构职能,将机电排灌行政管理职能回归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养护维修、经营服务等任务从机电排灌管理机构剥离出来,推向市场,强化公益性服务职能。

  机电排灌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机电排灌系统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对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维护、运行安全监督和辖区的排涝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培训机电排灌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关于管理体制和机构

  (一)规范设置机电排灌管理机构。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机电排灌管理机构,有关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机电排灌管理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设专门的机电排灌管理机构,名称规范设置为××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站,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机电排灌管理任务较轻的县(市、区),原则上不设专门的机电排灌管理机构,有关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

  由于历史的原因,原由县改为地级市的阳江、潮州、云浮、中山、东莞等市,已设立机电排灌管理机构的可以保留,但其所管辖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新设立机电排灌管理机构,有关工作由市机电排灌管理机构承担。

  (二)精干设置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分类定性,实行分类管理。工程管理单位按整合流域或区域内机电排灌工程资源的原则统一设置。

  乡镇机电排灌工程管理根据乡镇综合改革(试点)精神推进改革。机电排灌公益性任务可选择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机构或相关机构承担,或采取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实现。

  (三)多种形式实现工程维护。按照事企分开、管养分离的原则,剥离机电排灌维修养护及经营性任务。采取政府购买、定点委托、社会招标等多种形式实现机电排灌工程的养护、维修。

  三、关于编制

  (一)根据所辖机电排灌装机容量,机电排灌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可参照以下标准核定: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配4-6名;5000-8000千瓦的,配6-8名;8000千瓦以上的,配8-12名。编制5名以下的,设领导职数1名;6名以上的,设领导职数2名。

  (二)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

  (三)养护、经营任务分离后,实行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不再核定编制。

  四、关于人员经费

  各级机电排灌管理机构和属公益性的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核拨;公益性机电排灌工程运行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对非公益性的机电排灌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对象负担。

  五、关于组织实施

  机电排灌设施是我省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同时也是构筑水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理顺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规范机构编制的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人员安置问题,按粤府办[2005]20号文精神办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编办、财政厅、水利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