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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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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的通知

2014-10-09 字体:

印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决策事项

督查办法的通知

粤机编〔201216

各地级以上市编委,各县(市、区)编委,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行为,确保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决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省编委制定了《广东省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编办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行为,确保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机构编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是指机构编制部门为确保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有效解决,而组织开展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深入分析研究,为督查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注重实效。采取奖惩结合,有效推进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和问题的解决,着重取得实际效果;

(三)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开展督查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原则上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会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五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下级机构编制部门。

第六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决定、部署,以及批准的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中涉及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重要机构编制工作决定和部署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决策事项督查的情况。

第七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可综合采用现场督查、会议督查、书面督查、电话督查等方式,充分运用评估考核、检查验收、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群众等方法,确保全面、准确掌握实际情况。

对一些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决策事项,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参与,有效督促决策、部署的执行、落实到位。

第八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对需开展督查的事项进行归类分解,提出立项意见,拟定督查方案;

(二)报批立项。按照一项一批的原则,督查方案须报决策领导批准。经批准的督查项目,应予编号登记,便于跟踪了解;

(三)发出通知。下发督查通知书,告知督查对象相关督查事项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事先通知;

(四)组织实施。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特点,组织督查组,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督查。必要时,可进行动员和培训;

(五)报告情况。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督查组在完成督查工作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报批准领导审定。督查报告一般包括总体评价、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经验做法、存在问题与不足、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六)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将督查结果反馈督查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批准领导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跟踪问效。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报告整改、落实等情况,也可专门进行抽查,或在下一次督查时一并检查。

第九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原则上应自批准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督查工作已规定了完成时间或领导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机构编制部门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在拟定督查方案时提出具体的时间安排,报领导批准后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或批准的时限内无法完成的,应及时向批准领导或有关负责同志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延长督查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结果要作为机构编制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执行较好、反馈及时的地区、部门,应以适当的形式给予表扬;执行不力、反馈不及时的,要进行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要责令整改或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机构编制违纪违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必要时,针对具体督查结果,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督查反馈意见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督查发现的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决策和部署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督查组可提请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决策事项督查的对象应主动配合做好督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督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督查或对督查人员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督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平,廉洁自律,不得借督查之机谋取私利或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